04/01/2024 第二百零二期
 
Go to English Website
首页 | 文章与评论 | 书评 | 联系我们 | 广告 | 链接
www.ChinaUSFriendship.com
中国对产权问题认识的演变
作者 章嘉琳
2008年8月1日


推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必须具有清晰、受到保障和可以自由转让的财产权。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私人财产权的观念从来没有存在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实行了二元土地所有权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虽然自1970年代后期的经济改革产生了混合所有制,产权至今仍然没有清晰的界定。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市场经济处于不发达和低效的状态,并导致普遍的贪污、滥权和贫富差距的扩大。

 

中国对产权问题的认识

 

西方制度经济学派认为,产权本身只是保护个人所有财产的一种努力和程度。这些权利也应得到他人的承认、尊重和认可。罗马法的核心就是明确财产权的一系列原则,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和物权。

 

但在中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没有保护个人的法律和合同精神的传统。在1920年代以前,中国从来没有一部民法,也缺乏尊重和培育他人个人权利的全民意识。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一套刚性的产权结构。近年来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长期争执,说明了美国对中国这种特有的文化传统缺乏了解。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领导人采取了苏联式按国家计划分配社会资源的经济体制。个人不被允许持有不动产,也不允许拥有任何私人财产权来激励努力工作、储蓄和管理。这种中央计划体制很快遇到了严重问题,到1970年代中国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自1978年经济改革以来,中国开始废除计划经济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国政府现在允许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并存,包括私人企业、集体企业、合资股份公司、外国独资公司等20多种。私人财产受到承认和保护。本来在1982年的宪法中还没有私人财产的条款。后来宪法经过多次修改。1999年修正后的宪法中第11条规定“个人、私人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更为明确指出,公民可以合法取得私有财产,其权利不容侵犯;如果私有财产被征用,政府必须提供补偿。

 

1980年代以来,中国领导人和学术界开始重视产权问题。1997年中共14届 三中全会首次正式承认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它指出“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因素。政策制订者和学术界现在认识到,没有清晰的产权,市场经济不可能建立,经济也不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这些权利应该在市场交易中形成,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中国经济中的产权仍然有待清晰化

 

虽然人们普遍认为有效的产权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实际上正如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道格拉斯  诺思所指出,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在中国,产权从来就没有明确界定过。

 

很多年来,中国国营企业的产权一直是模糊不清的。究竟谁是国营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国务院,某一个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根据政府法令,国务院代表国家对所有国营企业实施所有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管理”这些资产。但由于这些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称,他们不必对企业的成效负责。产权的模糊导致了无限制地利用国家资产和资源的无效配置,最终使国有资产遭受巨大损失。因此,产权问题已成为中国经济中的致命弱点。

 

在经济改革中,大多数国营企业已转制为股份公司。但其所有权仍在国家手中。这一新制使国家成为最大的股东,使它得到新的机会来滥用非国有的中、小股东的资产。学者们指责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其责任缺乏公正的划分。与非国有股东不同的是,作为企业最大的国家股东找不到最终的受益者或权益的责任人。政府的各部门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而非所有者。把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控制权交给他们,只会增加交易成本而不会得到任何好处。何况,这些经理人是由政府任命而非市场竞争产生。他们只对政府负责而不对非国有股东的利益负责。政府和不成熟的市场都缺乏有效的机制来监督他们。这是产生低效率和贪污成风的根本原因之一。

 

农村的土地归乡、村和小组集体所有。个体农民对于他们所使用的土地并无所有权。在实践中,集体所有制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该委员会扮演地方政府代理人和土地产权代理人的双重角色,把土地转包给农民耕种。但“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未能指明产权的真正代表和执行者。而且,国家对农民使用的土地施加了严格限制:不得转让、抵押和出租。中国经济学家周其仁指出,改善农业效率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唯一办法是进一步界定产权,如农地使用权、种植和买卖农产品的决策权、按照比较优势和分工原则把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权利,等等。如果农民对土地享有完全的产权,他们就会更加珍惜自己的土地,慎重投入和规划长期投资,以在市场中追求最大利润,并把土地从农业生产工具转变为资本,可在市场中交易以实现土地的最大限度增值。

 

2007年物权法

 

中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决定以分编立法最终制订一部民法典,第一步就是制订物权法。2000年提出了第一个物权法草案供公众讨论。自此该法的草拟和修改过程充满了争议。中国法学界的很多人士担心这一立法会强化私有制,侵占国有企业的资产,将非法获得的财产合法化。另一些人认为该法破坏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该法草案原定于2005年在人大审议通过,但审议未按预期进行;在2006年的会议上再度搁浅。经过修改和补充,草案最终于2007年的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7101日起执行。

 

物权法是一部关于财产的全面立法。它包含五个部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虽然此法还远非完美,可能留下的问题比回答的问题还多,它毕竟是中国政府力图处理和明晰产权的第一次认真的尝试。

 

物权法首次明确了对私有财产和国有、集体财产给予平等保护。该法第四条清楚地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显示了对个人和基本人权的尊重,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

 

该法规定对不动产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登记的手续已予简化;行政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的权力有所削减。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在中国不存在私人土地所有制,个人和组织都不能拥有土地。但个人可以使用土地,包括拥有土地承包权、建筑土地使用权和住宅使用权。使用者可据有和使用一定面积的土地,从中获取收益,但无权处置和出售它。在物权法通过之前,土地使用权有一定期限。例如城市居民可以购买和拥有单栋住宅、共渡公寓和公寓,为期70年。至于70年之后的房产归属则无明确规定。为了解决民众这一高度关注的问题,新的物权法特别说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屋主几乎可以永久使用该处住地。

 

物权法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被征收的土地应当足额给予补偿。

 

总之,物权法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在草拟民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法案的通过标志着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普适性和必要性得到了承认,从而为公平的市场交易奠定了物质基础。

 

几个仍待解决的问题

 

经济学家和法学专家指出,新法留下了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很多条款比较含糊,需要进一步澄清。特别是国营企业的财产权尚未明晰界定。例如,谁来代表“国家”或“全民”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投资的企业财产权性质为何?

 

更多的法律问题涉及集体财产。按照这一新法,集体土地不得转让。那么,农民的宅基地可否自由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能否投资和抵押?对农民自有住宅产权的规定也很模糊。依据该法,农民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但当农民出售这些房屋给外来买主时,却得不到房产证明。另一方面,村和乡镇官员可以不经农民的同意随意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转让给城市开发商。虽然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一定面积的集体土地,究竟哪一级政权机关有权征用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却不清楚。是中央政府、中央各部、地方政府或部门?对于被征用财产的合理和公正补偿,该法也没有制订标准和要求。所谓“公共用途”和“公共利益”也没有清晰界定,可以作出不同解释。这就给地方官员以权谋私打开了方便之门。

 

另一个问题是补偿标准。在自己土地上居住的农民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可是实际上,补偿额出奇地低,以致无法支付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搬迁费用和日常生活开支。该法根本没有为补偿订出标准。这导致中国近来不断发生各地失去住屋民众因不满补偿过低而同地方政府冲突的群体事件。

 

政府资料显示,有5000多万农民失去了土地,多数是贪腐的官员和开发商勾结所造成。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实际上成为没有任何社会福利和救济的失业者。这种非法的行为造成农村地区一波又一波大规模示威、抗议和请愿,成为中国目前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们有理由希望看到物权法是如何实施的。很多学者认为,这些未解决的问题不仅牵涉到法律层面,更多是和中国的意识形态紧密相关。它们只能在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中逐步调整和解决。

 

可幸的是,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已经意识到进一步明晰产权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并朝此方向全力以赴。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针对上述物权法中很多悬而未决问题的补充法律、条例和规定将会相继出炉并实施。

评论

如果您想评论这篇文章, 请先点这里免费注册!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如果您忘记您的用户名或密码,请重新注册!

遵守阅通公司提供的任何行为准则或其它通告;
保密您的服务账户密码;
如果您获悉与本服务有关的泄密行为,请立即通知我们。
自行配备上网和使用电信增值业务所需的设备,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电信或移动通信提供商)收取的通讯费、信息费等有关费用。
保证自己在使用各服务时用户身份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完整性。如果数据发生变化,您应及时更改。在安全完成本服务的登记程序并收到一个密码及账号后,您应维持密码及账号的机密安全。您应对任何人利用您的密码及账号所进行的活动负完全的责任,阅通公司无法对非法或未经您授权使用您账号及密码的行为作出甄别,因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论:


章嘉琳 现为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客座研究员。1960年毕业于前苏联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曾任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出版过中、英文著作并在中外 报刊发表过大量文章和评论。最近的著作包括:《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获得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后的美中贸易问题》,胡佛研究所出版社,2000年;《关于中 国汇率的争论-应当或将要重估吗?》,胡佛研究所出版社,2004年。
Copyright © 2007 China-U.S. Friendship Exchange, Inc. - All Rights Reserved. 使用规则 联系我们